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能力
涉及电子信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行业,从事信息基础设施、软件系统、组织体系、安全、模式等方面的能力,涵盖设计、研发、实施、运维、运营、数字化应用、数字化技术、数据能力、数字化组织能力、测评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的活动。针对信息化从业单位,开展的信息化建设及数字化综合能力的评价审定。
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中一级最高,三级最低。
一、综合要求
1.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经营范围应包含与信息化相关的业务。
二、内控管理要求
1.建立了适合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
2.建立了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三、市场能力
近三年至少完成2个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或3个合同额不少于70万元的项目或5个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项目。
四、技术人员要求
1.专职从事信息化相关人员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从事信息化领域的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3.经管理机构登记的信息化服务经理不少于 5 人。
五、数字化能力要求
1.建立了数字化战略方向,有清晰的组织结构;
2.建立了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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