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及全文: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6、关于取得内地《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执业注册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9]439号)。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1、首次注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2、再次注册:《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变更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4、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
1、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机构受理出具受理证明;
3、审核申请材料;
4、复审申请;
5、许可决定签发注册证书;
6、送达。
首次注册、再次注册、注销注册20个工作日,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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