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政策
北京:北京市小微企业之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织密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网络,推动服务资源下沉,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制定了《北京市小微企业之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9日至9月4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wangmk@jxj.beijing.gov.cn
2.联系电话:010-55520845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小微企业之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小微企业之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引领带动更多社会化市场化机构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借助社会服务资源,更好服务中小企业,实现助企惠企服务的下沉扩面,助力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小微企业之家(以下简称“小微企业之家”)定位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最基础性的服务载体,建设目标为数量多、覆盖广,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惠企政策宣贯触达、服务信息发布传播、企业诉求收集反馈等普遍性服务。
第三条 小微企业之家建设坚持服务重心下移、区域布局合理、功能配置均衡,以政府引导、制度规范、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探索与社会组织、银行、电信等服务机构合作共建,实现资源互通共享,提升建设运营实效。
第四条 小微企业之家申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示范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组织的运营单位,或专业化服务机构、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各大银行分支机构、电信业务经营分支机构等。
第五条 小微企业之家运营管理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明确的运营管理责任主体,具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完善的配套设施、专业的服务人员、良好的服务业绩。
第六条 小微企业之家的创建、申报和运行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开展。
第七条 小微企业之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明确的运营管理责任主体。
(二)运营状况稳定良好,法定代表人或运营管理责任主体诚信守法,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一年内,未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无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有适合开展企业服务的场地、固定对外服务电话以及政策信息传播工具等软硬件基础设施,至少配有80平米以上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四)拥有企业服务工作团队,配有1名及以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五)具有辨识度较高的固定窗口,悬挂统一的牌匾,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展示产品。
(六)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数量要达到20家以上。
(七)具有完备的工作指南和制度流程,明晰的服务台账,定期参加政策咨询等培训,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
(八)小微企业之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惠企政策宣贯触达:定期开展热点政策宣贯,提供多样化多渠道政策信息和热点政策解读,跟踪政策服务效果等。
2.服务信息发布传播:对国家和我市组织开展的各类惠企服务活动、服务信息和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和推广宣传。
3.企业诉求收集反馈:设立企业诉求投递箱,规范企业共性诉求的收集、提交渠道和流程,了解并及时上传企业服务诉求,依据知识库储备以及多渠道资源匹配服务需求。
4.特色专业领域服务:结合自身业务,拓展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技术创新、质量管理、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专业化服务。
第三章 申报流程和方式
第八条 小微企业之家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可单一主体申报,也可由各大银行分支机构、电信业务经营分支机构联合所辖运营网点批量申报。
第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之家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和复核。
第十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之家的认定工作,对达到认定标准的,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的,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公告,授予“北京市小微企业之家”称号。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之家实行动态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小微之家按要求出具自身评价报告,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和复核。对服务绩效评价结果表现突出的,择优给予奖励,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撤销已授予的小微企业之家称号。
第十三条 小微企业之家应积极与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协同服务,接受其业务指导,按期报送运营管理、服务企业、活动组织等相关数据及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已授予的小微企业之家称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在申请认定和绩效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法定代表人或运营责任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及严重行政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运营责任主体存在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小微企业之家遇有名称、地址、主营业务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视情况作出小微企业之家变更或撤销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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