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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政策

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7-03-23

广州、汕头、江门、肇庆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佛山南海区、珠海高新区、兴宁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创新服务模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作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研究决定,在广州、肇庆、汕头、佛山市南海区、珠海高新区、兴宁市等6个省级小微双创城市示范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简称服务券)试点(同时在国家级小微双创城市示范江门市开展试点,资金自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高服务券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服务券是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服务机构服务的财政补助凭证,是疏通中小微企业与服务机构之间的管道,既创新了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又体现了资金扶持的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和科学管理;既有利于提升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又有利于中小微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发展质量。各试点地区都要高度重视,切实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强化服务,加强服务券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努力把服务券试点工作做细、做实、做出成效,为在全省推广服务券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服务券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试点地区主管部门通过服务券管理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和督导,确保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真实、有效。在服务活动结束后,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服务机构服务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服务质量评定,结合中小微企业单项服务评价结论和主管部门的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真正做到绩效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督促检查服务券的发放、使用情况,听取服务对象、服务机构的意见建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二)服务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对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恶意串通等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外,还将取缔其再次申领资格,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试点地区承办单位要加强网络和管理系统安全防护,严防服务机构、中小微企业资料信息丢失泄密。如出现违规、违法、泄密等情况,追究相关平台及人员相应责任。 

 三、其它要求 

 各试点地区要认真按照《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操作指南》(见附件),结合实际,410日前制定服务券试点方案,430日前完成示范平台推选和认定,630日前完成服务券的发放,1030日前完成服务券的使用和兑现等工作。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及相关服务机构反映。 

 

 附件: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操作指南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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