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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5-0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亦庄新城人力资源建设,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推动科研教育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助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企合作,指在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内注册、依法经营的企业与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拥有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大学、科研院所和省部级以上重点高职院校及社会事业局审核认可的国外院校(以下简称重点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三条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可申请设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基地)。经认定的人才基地开展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校企合作项目,可享受经费支持。

第四条 社会事业局负责人才基地的政策制定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才基地的日常管理、审核认定、资助经费兑现等工作;人才窗口负责咨询、申报受理、审核、联系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基地的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申请人才基地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为与重点院校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经开区承担集成电路、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高级别自动驾驶、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等四大国家战略任务,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汽车和新能源智能汽车、生物技术和大健康、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等四大主导产业,未来信息、未来健康、未来制造、未来能源、未来材料、未来空间等六大未来产业,两业融合、数实融合、科文融合中的产业企业。

(二)申报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刑事犯罪记录,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企业应与重点院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并开展下列一项或多项合作:

1.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合作的科研项目应为企业出资的自主研发项目或联合开展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企业还需通过该合作项目联合培养企业员工应不少于2人,参与项目研发的合作重点院校实习生,若申报时已入职,视同为企业员工。

2.开展学生实习实训合作。采用企业与重点院校导师共同负责制,每年接纳不少于5名重点院校学生到申报企业实习。实习时间每人不少于1个自然月且每月不低于15个工作日。

3.开展在校生联合培养合作。企业与重点院校共同开展在校生联合培养工作,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于每年度1月底前向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等材料,具体要求以启动申报时通知为准。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评审兑现方式进行兑现,依据申报条件择优认定,在经开区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认定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认定的人才联合培养基地应积极参与经开区中小学校学生校外实践,开拓学生视野,不断提升区域中小学生科学素养。

第八条 通过认定的人才基地应当在每年度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 人才基地累计2次不报送且经催告后仍逾期不报送年度总结报告或者连续3年未开展校企合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撤销人才基地称号,向社会公告撤销结果。

第十条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为区内企业提供校企合作服务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认定人才基地并享受相关待遇;产业园区中有占比20%以上企业被授予人才基地的,该产业园区可被授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示范园区”。

第三章 资助经费和管理

第十一条 经开区每年给予通过人才基地认定的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费资助,用于开展校企合作相关活动。

(一)开展科研合作项目联合培养人才的,按照合同总额的50%给予单位资助。

(二)接纳学生进人才基地实习的,按照高职院校在校生每人每月3000元,本科生及以上每人每月4000元给予单位资助。

(三)开展在校生联合培养合作的,需提供联合培养学生信息,未获得过其他项经费资助的联合培养学生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按照高职院校毕业生每人1万元,本科生及以上每人2万元给予单位资助。

第十二条 每年第一季度开展人才基地上一年度资助经费的申请工作。

第十三条 人才基地资助经费从经开区人才联合培养基地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人才基地申请资助经费应根据开展校企合作的内容,按照标准兑现方式进行兑现,申报材料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人才基地和资助经费使用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开展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经费的人才基地和资助经费使用单位,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资助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不得在本办法执行期内再次申请相关资助经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京技管〔2020〕110号)中认定的“人才联合培养基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经开区其他政策有交叉适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优惠条款,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9年12月31日结束。同时自发布之日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京技管〔2020〕110号)同步废止。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本办法适时同步调整。2023年至2024年期间已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适用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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