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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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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5-1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本市高成长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成长企业加快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沪经信企〔2025〕450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成长企业是指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具有高增长性、高价值性、强创新性特征的企业,是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激发新动能的重要力量。高成长企业分为潜力瞪羚企业、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四个层次。

潜力瞪羚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初创期,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和成长潜力。瞪羚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长期,以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模式创新为关键支撑,已跨越初创困难期进入高成长阶段。潜力独角兽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壮大期,拥有较为成熟的核心技术和产品体系,具备稳定的市场基础和品牌影响力,企业价值已被主流投资机构广泛认可。独角兽企业处于高成长企业发展成熟期,具有高融资能力、高估值提升空间,是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来源。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市高成长企业培育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和监督检查,推动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组织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高成长企业培育工作。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组织开展本区高成长企业遴选培育、服务赋能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强化高成长企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企业评定

第五条 高成长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主营业务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导向;

第八条 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定期发布高成长企业发展年度报告,发布潜力瞪羚企业和瞪羚企业、潜力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榜单,企业同时满足同一类型多个层次高成长评定标准的,原则上纳入最高层次企业榜单,不重复纳入其他层次培育企业榜单。

第九条 榜单入选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上海市企业服务云(http://www.ssme.sh.gov.cn)更新企业信息,由区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或者逾期未更新信息的,取消高成长企业评定。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高成长企业认定存在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撤销认定。

第三章  培育服务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依托市区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培育合力。在高层次人才引育、要素保障、创新产品应用等方面加大对高成长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将高成长企业名单主动向相关部门共享,推动各类政策性基金发挥投早、投小、投长期作用,加大政策协同支持和服务力度。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着力提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与质效,稳步扩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覆盖面,有效整合市场化服务资源,为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出海、合法权益保护等服务。

第十四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着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在科创空间打造、协同创新平台构建、创新产品应用推广等方面为高成长企业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成长企业的跟踪与服务,及时掌握企业运行、发展态势和意见建议,快速、及时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困难诉求,促进高成长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12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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