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2号公告)。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申请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2、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银行和证监会2002年第12号令发布)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3、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4、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6、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7、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审批。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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