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2、初步设计应当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基本要求;
3、运输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4、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表;
2、初步设计文件;
3、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
4、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一、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法人将工程初步设计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2、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3、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作出许可决定。
二、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由民航管理部门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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