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签订协议
2、 支付款项
3、 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北京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政发〔2005〕1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5〕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及其所属的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适用本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05〕2336号)。
第三条 市政府自2006年至2010年五年内继续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由市政府每年在预算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园区所在地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和电子城科技园区管委会具体安排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园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改善园区软环境和扩大对外交流以及经市政府确定重点扶持方向的其它支出。
(一)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建设企业发展平台、促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重大科技成果攻关以及高
技术成果产业化,促进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使用和保护,通过有效整合资源,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二)投融资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搭建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促进平台,鼓励创业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的发展和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完善投融资环境。
(三)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园区创新型人才开发、引进体系建设,中介与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国际化促进体系建设,宣传和创新文化体系建设,战略、规划与政策研究以及举办重大活动等。
(四)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主要用于通过贷款贴息和设立贷款保证金等方式保证园区基础设施融资平台的运转。
(五)对于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部分园区,在加强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对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以及园区(产业基地)的软环境建设方面的投入,形成市区配套互动的投入机制,提升园区整体发展水平。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汇总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项目预算。昌平、丰台、海淀园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第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出方向;
(三)根据园区发展规划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报的项目,要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根据轻重缓急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第九条 市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园区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并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园区批复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资金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引起预算调整的,相关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因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项目的,相关园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列入财政备选项目库。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部门应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每年要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报送决算和相关资料,并同时抄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考核与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跟踪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做到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用当年资金使用率考核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资金使用率=当年实际资金使用额/当年计划资金使用额。该指标不应低于85%。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资金使用部门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上报资金使用的情况,包括资金拨付情况、使用效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要制定专项资金内部监督检查和管理办法,健全内控机制,提高资金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资金管理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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