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做大做强,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其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北京市科委在“现代服务业促进”主题计划中,特设立技术转移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重点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具体支持的服务内容如下:
1、技术集成与经营:对买进的技术进行技术集成、二次开发或技术营销后,再次进行技术转移的服务;
2、技术经纪服务:为技术交易提供居间、行纪或代理服务;
3、技术投融资咨询服务:为技术投融资双方提供顾问服务。
一、申报机构条件:
1、在京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机构成立两年以上,具有较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2、经营范围应包括技术经纪服务或技术投融资咨询服务;
3、近两年平均年度总收入不低于50 万元,且从事技术转移业务收入不低于其年度总收入的30%;
4、在技术转移服务行业内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好的工作业绩,内部管理规范,运作机制灵活,团队结构合理,服务手段完善;
5、应符合下列“四性”:
(1)成长性:最近两年的技术转移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
(2)独特性:擅长技术转移领域的中介服务,具有一定的行业特色;
(3)示范性:通过推广典型经验,形成示范带动效应,推动行业的发展;
(4)影响性: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近两年接受服务的主要客户反映良好。
二、项目服务对象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京注册的企业;
2、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除外)承担单位。
三、服务项目条件:
1、2003年以后(含2003年)签约的技术转移服务项目;
2、为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商品化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对北京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且知识产权明晰;
3、服务项目必须能为企业带来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同时也能提升服务机构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为其带来良好效益;
4、服务项目可以是一个项目,或是一批有共性需求的项目的集成。
一、技术转移服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申报材料附件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单位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如有审计报告请提供;
3、申报单位的股权结构及股东简介;
4、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近三年成功案例的证明材料:
(1)技术集成与经营项目:购买技术的合同及付款证明、卖出技术的合同及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的复印件;
(2)技术经纪服务项目: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技术交易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技术交易合同的执行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技术投融资咨询服务项目:委托中介服务合同、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投资合作协议及投资付款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6、近三年客户评价意见;
7、申报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1)技术集成与经营项目:提交购买技术的合同以及付款证明;
(2)技术经纪服务项目和技术投融资咨询服务项目:提交委托中介服务合同、* 服务收入证明(发票、税票等)等复印件。
8、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证明的复印件;
9、能反映机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
1、到北京市科委、区县科委、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下载相应的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申报材料”部分),报送其注册地的区县科委;
2、申报项目必须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注册地的区县科委推荐;
3、由区县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区县科委公章,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
一、方式:
专项资金为服务项目补贴,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资金分两期拨付。
二、额度:
单项服务项目支持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家机构年支持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受理审查:由北京技术交易促进中心受理、初审申报项目(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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