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法规,属我局核准权限及职责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
2、已成立合资公司但需变更经营范围等内容的项目,申请人应为合资公司;新成立合资公司项目,申请人应为其中一家内资企业,国有企业优先;外商独资项目,申请人应为外国投资者。
1、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2、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分析;
3、经济、社会以及民航行业发展影响分析;
4、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如上述外商投资中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提供附件第3、4条;不涉及土建等内容的建设项目,可以不提供附件第5、6条。
1、提交材料;
2、评估论证;
3、初审;
4、核准;
5、审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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