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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求《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管理办法》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实施和管理,支撑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建设质量,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按照附件2格式填写,于11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邮箱:kjtsysptc@shandong.cn
联系电话:0531-51751115
附件:
1.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建议反馈表
附件1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竞争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以下简称平台项目)实施和管理,支撑各类科技创新平台提升建设质量,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是指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
第三条 平台项目采用竞争择优方式,支持创新平台承担实施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提升创新平台研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 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平台项目,负责制定相关政策,优化任务布局,统筹项目全过程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设区市科技局和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创新平台第一建设依托单位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平台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管理和实施平台项目。
第五条 省科技厅定期对省级创新平台开展绩效评价,按照各类创新平台规定的绩效评价结果要求,确定申报平台项目申报范围。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山东产业需求等,研究制定平台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通过山东省科技云平台等渠道发布平台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创新平台进行项目申报,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除符合《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须是创新平台第一依托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平台运营机构,一般应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满1年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管理运行规范。
(二)每个项目的合作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合作单位主要为创新平台共建单位,一般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三)项目组成员60%以上应为创新平台固定人员。
(四)所申报项目须符合创新平台自身研究领域、研究方向,不得跨领域申报。
第九条 省科技厅依托山东省科技云平台开展项目申报受理(涉密项目除外)工作,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
项目评审突出对项目的质量、绩效、贡献进行评价,突出对项目与创新平台研究方向的一致性、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等方面的评价。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和申报项目具体情况,可对创新平台项目开展现场考察。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综合专家评审、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评价和年度报告等情况,结合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提出项目立项及经费配置建议,经省委科技委员会批准后,下达立项文件、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进行管理,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实行“行政+技术”双责任人并行制。
行政负责人原则上为创新平台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落实项目实施资源要素保障,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做好关键节点绩效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技术负责人一般应为平台项目主要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全面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进度安排、经费规范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视情组织开展项目年度绩效评价,一般采取项目承担单位自评、省科技厅抽查等方式。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和创新平台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平台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当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含财务执行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随当年报告一并上报。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省科技厅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撤销与终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由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对支撑国家和全省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创新发展的重大创新平台,可视情况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资金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所列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符合《山东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要求的,可实行经费“包干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内,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预算,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预算,应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确认。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合作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省科技厅适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以项目合同书为主要依据,结合平台项目特点,制定绩效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受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评议,一般采取会议评价、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准。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请的,应按照正常进度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束后,由省科技厅审核并形成绩效评价结论。综合绩效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是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该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且三年内不得申报平台项目。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评价材料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家级创新平台可按照本办法要求申报平台项目。对在国家部委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得良好及以上等次的,加大经费支持力度。
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满后,可申报平台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执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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