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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资讯 | 欧盟商标纠纷案:爱彼迎部分商标被撤销
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对美国爱彼迎(Airbnb, Inc.)的两起商标纠纷案作出最终裁决。两起案件均由澳大利亚Airtasker公司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58(1)(a)条提起,该公司主张爱彼迎未在部分注册类别上对“AIRBNB”商标进行真实使用(genuine use),请求撤销相关保护。
两起案件均显示,爱彼迎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注册的“AIRBNB”文字商标,覆盖范围远超其核心业务(即短期住宿及其配套服务)。其中:【T-94/24案】2010年注册的第009376468号商标涵盖了《尼斯分类》第35(广告销售)、第36(金融服务)等共8类商品和服务;【T-1032/23案】2013年注册的第011933611号商标扩展至第9(科学仪器)、第35(广告销售)、第39(运输贮藏)等共9类商品和服务。
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撤销部门支持Airtasker的部分诉求,认定爱彼迎确实未在多项服务上真实使用商标。随后,欧盟知产局上诉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明确限定爱彼迎商标保护范围仅涵盖其主营业务领域,包括在线住宿预订、旅行信息服务及行业商户名录等核心业务;对超出旅游休闲产业范畴的其他服务类别,一律撤销注册。
两案随后被上诉至欧盟普通法院,法院对此作出了差异化判决:
【T-1032/23案】法院完全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认定爱彼迎未能证明其在通用软件、清洁、文化服务及会议室租赁等类别上的真实使用。法院强调,商标保护不得延伸至未实际开发的业务领域,亦不得用于限制与商标权人实际经营活动无关的市场竞争;
【T-94/24案】法院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部分决定,指出该局在审理过程中未能充分评估爱彼迎提交的证据,包括Wayback Machine网页存档及宣誓声明等证明材料。材料证实,爱彼迎平台确实提供了住宿评价体系和社交网络功能等服务。据此,法院最终裁定:维持爱彼迎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中与住宿相关的商标保护,撤销通讯服务、电子支付、教育培训及文化娱乐等未实际开展业务的商标保护。
欧盟普通法院在两案判决中均明确裁示:
构成商标真实使用必须满足连续五年实际商业运营的基本要件,且须提供可验证的使用证据,任何未来商业计划或单方意向声明均不具证明效力;
商标权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就其主张保护的每项服务类别提供清晰、充分的市场存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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