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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资讯】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的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25-10-28

声音属于非视觉符号,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由于不具备可视性,我国长期以来都未将声音纳入商标保护范畴。直到2014年《商标法》修订,声音才被正式确定为商标的构成要素。自允许注册以来,成功注册的声音商标数量少之又少,这表明声音商标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面临不少难题。

虽然声音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类型,不过其注册的核心要求与传统商标并无差别,关键在于必须具备商标的基本特性——显著性。一段声音要成功注册,除了要满足《商标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比如不能与国歌、军歌等相同或近似)以及通过相同近似审查外,最为重要的是要证明自身具有充分的“显著特征”。

声音商标在显著性判断上遵循与传统商标相同的原理、标准和规则。一般来说,传统商标多由文字、数字、图形、颜色等元素或其组合以可视形式呈现,与商品或服务结合紧密,相关公众已形成相对固定的视觉认知习惯。

与此相对的是,声音商标的认知通过听觉实现,且声音对播放载体的依附性导致其与许多商品和服务项目难以直观、紧密地结合,使用时可能仅被认知为背景音乐或广告宜传,即使是独特的声音,也并不天然具有商标的固有显著性,难以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作用。

通常,需有充分证据表明声音商标经长期或广泛使用后具备显著特征,可识别并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在审查声音商标显著特征时,除像传统可视性商标那样,综合考虑商标构成、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认知习惯外,还需结合声音的听觉感受、效果、使用方式、使用时长与强度、同行对同类声音的使用、行业商标使用习惯、声音商标的广告宣传及效果、相关公众知晓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一)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

比如有公司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了声音商标,该商标的声音表现为喝酒时发出的音效,音调从高到低变化,音量从大到小递减,速度先慢后快再转慢,呈现出“慢快快慢慢慢”的节奏特点。

(二)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

1.使用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难以避免或通常出现的声音、行业内通用或常用的声音或音乐。如某公司在第32类“水(饮料)”等商品上申请的声音商标,声音描述为:该商标为用地方方言发音的带固定节奏的“水,水”两声。

2.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声音。如某公司在第28类“游戏机”等商品上申请的声音商标,声音描述为:商标总计1个字,完整表述为“诶”,通过语音合成技术合成的声音。

3.用平常说话的语气或者简单的曲调直接唱喊出来的文字短语等,就属于特定类型商标范畴。比如有公司在第11类“电灯”等商品上申请声音商标,该声音商标是用年轻女性柔和、甜美且轻快的声音,以普通话喊出“你好,小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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