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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征求意见 “公奔私”潮或不再
据报道,《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已于2011年1月中旬下发包括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意见稿》亮点颇多,特别是对公募基金从业人员而言,有关规定更接近国际惯例。
从业人员可买卖股票
目前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基金,但不得买卖股票,像此前被处罚的一例“老鼠仓”案例中,基金经理就用配偶账户买卖股票,尽管买的都是白马股,但最后也被归为“老鼠仓”,被处以罚款及市场禁入。而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该规定意味着基金经理也可以买卖股票,只要按规定申报登记就行。尽管业内人士认为,买股票不一定都能赚钱,但有了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释放基金经理本身的投资需求,“疏总比堵好”。
另外,该草案还提及了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十四条中指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有业内人士表示,有员工持股计划后,员工的利益可以更好地与公司的发展结合起来,业内频繁跳槽的现象或许会有所改观,特别是投研核心人员的稳定性可能增强。“现在很多公募投研人员的出路是去私募,如果在公募可以较好地分享到公司成长的成果,那私募的吸引力就没那么大了。”一位基金界人士这样表示,但他同时认为,因为牵涉到很多利益方,不可能很快就有突破。
另外,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也有扩大。按现行规定,公募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也不能投资股东承销的股票。不过,草案第五十九条之一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意味着公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有所扩大,特别对指数基金而言,可以减少很多“现金替代”的情形,有利于减少跟踪误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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