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加快构建全面布局、梯次培育的集群体系,根据《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5〕1号)相关要求,省科技厅决定组织开展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应是省级及以上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或具备较好产业创新基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集群应满足产业结构合理、创新能力较强、服务体系完善、发展环境优良四个方面条件,具体要求见《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三)原则上同一个市(州)同一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产业集群总数不超过3个。(一)自主申报。申报集群登录“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提交申报材料。(二)审核推荐。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集群名单正式行文推荐至省科技厅。(四)公示认定。对拟认定的集群,在省科技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集群,由省科技厅统一发文认定。(一)请有意愿申报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申报单位于4月5日前联系省高新中心分配申报账号。(二)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内容详实、数据准确、论证充分,同时向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申报备案,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三)请各有关市州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工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集群布局情况,认真遴选并确定拟推荐的省级集群申报名单,推荐截止时间为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