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行政诉讼是指在商标管理过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组织,对处理不服依据《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商标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活动的总称,是由司法机关解决商标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活动。
商标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两类案件:
一、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审裁决、异议复审裁决、商标争议裁决等不服,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1、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如果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由商标局做出裁定。如果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7项行为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1、使用商标的商标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2、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在市场上销售的;
3、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
4、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8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
5、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
6、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的;
7、封存或者收缴商标标识的。
1、相应的商标决定书(裁定书)原件及信封;
2、起诉状;
3、相应的证据材料;
4、诉讼委托书。
1、收集整理行政诉讼材料;
2、提交立案等相关材料;
3、知识产权法院受理;
4、知识产权开庭审理, 律师参与庭审;
5、知识产权下发判决。
6-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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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具有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管辖权,若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的,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什么要提商标确权行政诉讼?
答:(1) 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是当事人争取改变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自身做出不利裁定的唯一法律救济途径;
(2)重要商标遭遇不利裁定结果时,只要有一线希望,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利用尽进行争取;
(3)人民法院对商标确权案件的审理更加注重市场实际,现实中存在大量通过商标确权行政诉讼来改变商评委裁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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