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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政策

关于消费者若没有购房资格企业不得助其规避政策

更新时间:2017-09-28

昨日,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切实规范国庆中秋期间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开发企业和代理、中介机构要遵守东莞限购政策,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炒作房价上涨,特别提醒企业不能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承诺或提供办理个税、社保等来规避东莞的限购政策。

不得传播“一房难求”等广告信息

《通知》再次强调,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能收取认筹金。

《通知》同时要求: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以认筹、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订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二、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炒作房价上涨的不实消息,不得利用网络软文、微信、短信等形式发布、传播“抢房”、“一房难求”等宣传广告信息,不得采取雇人排队营造火爆场面等方式渲染紧张气氛、误导消费者,引发投诉纠纷;三、凡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销售现场设置的销控表,应清晰区分显示“已认购”“已网签”“可售”等不同状态,并与实际销售情况保持一致。

对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深圳客试图通过购买东莞社保来获得购房资格,《通知》也明确禁止。要求企业严格执行东莞市住房限购政策,不得为不具备购房资格条件的购房人承诺或提供办理社保或个税、协助其规避住房限购政策,并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两大理由不买房可退“定金”

此外,不仅“订金”可以退,即使交了“定金”,遇到以下两种情况不买房也可退定。《通知》提出,对于取得预售许可证后购房人已交纳定金或订金,经查册确不具备购房资格或因个人征信问题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要求退回定金或订金的,开发企业尽快予以退回。

同时,相关部门还将加强对销售代理机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协调。对于销售代理机构、中介机构隐瞒房屋真实信息、炒作房源紧张及房价上涨、炒卖房号牟利、虚假承诺等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开发企业及项目声誉的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迅速制止纠正。

而一经查实开发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不正当经营行为的,属地镇街(园区)住建部门将责令企业限制整改(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逾期不改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住建局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约谈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媒体通报、暂停办理预售、暂停项目网签等措施,对涉事企业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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