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1、 签订协议
2、 支付款项
3、 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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