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31条,自2013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予以废止。
1、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3、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
4、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4、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二、资金申请报告应当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1、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
3、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意见。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此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2、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4、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5、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6、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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