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法规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1、申请单位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项目应为企业上一年度开展的研究开发项目,项目应符合116号、70号文件规定的条件;
3、申请单位应于提交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对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可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及《北京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201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6、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7、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8、研究开发项目的效应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9、其他材料,如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技术查新报告、成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公章,书脊处加印项目流水号(与申报系统生成流水号一致)。申请单位多个项目申请鉴定的,每个项目应分别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在递交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查验(材料原件当场查验,验毕退回)。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15年度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工作分为两批,各批次受理时间如下:
1、第一批注册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7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
2、第二批注册及网上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1日,提交书面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6年4月8日。
每年具体时间根据官方发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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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方式是什么?
答: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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