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森林、林木的法律凭证,分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和竹林采伐许可证三类。
1、申请报告和林木采伐申请表;
2、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林地使用权证书;
3、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书、造林更新设计书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4、其他单位和个人,要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采伐申请文件;
5、采伐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林木,还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缴交税金费凭证;
4、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6、占用征用林地采伐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7、因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或自然枯死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种及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除应提交第1至4项材料外,还应提交珍贵树木的全景彩色照片、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下列情况还应分别提交:
(1)珍贵树木属病虫害枯死,应提交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
(2)珍贵树木属农村村集体所有,应提交村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
1、林权单位提出采伐申请;
2、评估中心进行伐区调查设计;
3、提供有关材料;
4、审核;
5、核发采伐许可证。
提供材料齐全、有效的申报材料之日起9日内核发,需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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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权限:
1、采伐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名木古树和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树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实验区的毛竹,省属国有林场和设区市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木及生态公益林的林木,采伐部队自营林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采伐胸高直径36厘米以下的人工珍贵树木,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毛竹,国有林经营所、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省属或设区的市属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由所在地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交由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采伐国有林业采育场及其他县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单位的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竹林、经济林、农民自用材和烧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非派出机构除外)核发;
4、更新采伐城市绿化林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5、更新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林木,属本部门营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发;非本部门营造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6、采伐插花山的林木,属于行政区域边界插花的,由拥有山林所有权的行政区域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属于飞山的,由山林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问:不需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1、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采伐以非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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