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412号第18项);
2、《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外厅[1999]27号)。
1、地方政府部门、教育机构或教育相关部门在我省内举办的;
2、有国(境)外教育机构参加;
3、中方参展单位均为我省范围内教育机构;
4、以介绍国(境)内外教育情况为内容。
1、举办单位申请报告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2、国外参展单位情况及相关证明;与国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协议;
3、展览的主要内容;
4、展览场地证明文件;
5、教育展览的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1、在受理处领取、填写和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处查验和受理并转处室办理;
3、处室审查和提出意见;
4、厅领导审阅;
5、作出决定;
6、决定交受理处;
7、送达申请人
1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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