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两份);
3、申报材料综合卷,包括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4)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的原件或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6)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执行情况的报告。
4、申报材料业绩卷,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组卷):
(1)竣工项目:
1.1、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1.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
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9、《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复印件)。
2、在建项目:
1.1、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1.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1.7、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的说明;
1.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
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核发该文件的行政机关公章。
1、申请人或其委托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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