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
1、必须有完整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按附件要求填报);
2、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或地业(部颁)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或部颁标准的产品,暂按企业标准执行);
4、必须具备标准的计量与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环境保护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现场无事故隐患;
7、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8、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9、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
10、必须具备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设施位置图、工艺流程草图、设备布置图、关键设备一览表、生产记录样张、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等有关文件;
11、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12、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
2、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考核表;
3、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
4、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5、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6、产品工艺流程简图;
7、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8、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
9、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10、产品质量标准;
11、产品说明书;
12、生产记录样张;
13、产品销售记录样张(对第二类监控化学品);
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5、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复印件;
16、换证企业需要提交原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正本 ;
17、新(改、扩)建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报告。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建设的申请单位需填写《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表》,并将上述申请材料经所在地的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文件和申报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签发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证。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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