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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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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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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ww.bjkw.gov.cn
    10-50个工作日
    分阶段申报

    1、 签订协议

    2、 支付款项

    3、 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项目依托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联合申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拨款支持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北京市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不设课题的重大项目由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是按项目管理还是按课题管理。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市科委可以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授权项目依托单位或委托有关机构处理项目管理的具体事务。项目依托单位和有关受托机构向市科委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条市科委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向社会公开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报指南》(以下简称《课题申报指南》),并采取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

    (二)负责项目(课题)的立项、调整和撤消;

    (三)按项目(课题)任务书规定的额度划拨科技经费;

    (四)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

    (五)监督检查项目(课题)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六)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

    (七)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组织课题的招标。

    第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丰富的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经验,有组织科技项目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项目依托单位管理项目的主要职责:

    (一)匹配项目管理任务书规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协调项目(课题)的实施,督促课题承担单位按进度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监督课题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每年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一,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根据项目及所属课题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市科委提出项目及课题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当项目完成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国内领先的研究开发基础和条件;

    (三)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梯队。

    第十条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课题任务书规定支付自筹的科技经费;

    (二)负责课题的组织实施,按进度要求完成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三)每年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附件二,以下简称《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随时报告课题有关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准备课题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五)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一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课题)征集、项目(课题)论文或评估、项目立项决策、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签订任务书。

    第十二条项目(课题)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报是指市科委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课题),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附件三,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或《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书》(附件四,以下简称《课题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领域指南》(《课题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课题)。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见附件五)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科委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课题申报表》,附件六)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根据对《项目申报表》(《课题申报表》)的初审结果,委托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课题建议书》)。经修改、调整后的定向申报项目与公开征集项目一同由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论证或评估后,由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确定项目立项以及项目依托单位。

    (二)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批复》(附件七)的通知。

    第十五条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发布《课题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市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课题,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签订任务书:

    (一)市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任务书》(附件八,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任务书》)。

    (二)市科委、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共同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附件九,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第四章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231日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交当年的《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每年115日前审核各课题的上年度《课题执行情况报告书》,汇总形成《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报送市科委。

    (二)如项目(课题)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课题)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课题)下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课题)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课题)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或北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课题)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课题)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课题)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课题)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课题)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二十条项目(课题)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市科委,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应当及时将项目(课题)调整或撤消意见书面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

    对于撤消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向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负责组成清算小组对撤消的项目(课题)经费进行清算,并追回财政拨款的剩余资金。

    第二十一条项目(课题)的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执行。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分为课题验收-项目验收两个层次。

    项目(课题)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课题),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课题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课题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三个月内,由课题承担单位向项目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十,以下简称《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一,以下简称《课题经费总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课题总结报告书》和《课题经费总决算表》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三)市科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课题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或检查。

    (四)市科委根据《课题任务书》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大纲》(附件十二,以下简称《验收大纲》)组织课题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课题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十三)。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当项目所属的所有课题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依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十四),《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总决算表》(附件十五)向市科委申请项目验收。

    (二)市科委根据《项目管理任务书》和《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市科委向项目依托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确认书》(附件十六)。

    第二十六条被验收项目(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二十七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课题)外,其他所有项目(课题)的验收结果由市科委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对以北京市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项目(课题)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特定情况下,北京市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转让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条项目(课题)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进行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项目(课题)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第20号令)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项目(课题)的立项、实施管理和验收等过程中,市科委有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组织管理不力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资格、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完成《项目管理任务书》(《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付科研经费、追回科研经费、取消申报项目(课题)的资格三年的处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不履行管理、保护项目(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咨询专家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等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有关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科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和北京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7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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