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的发明人对该产品所作出的发明创造的发明点不同,他们的技术方案之间有本质区别;
(二)在后的专利技术是对在先的专利技术的改进或者改良,它比在先的专利技术更先进,但实施该技术有赖于实施前一项专利技术,因而它属于从属专利;
(三)因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属于重复授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只要原告先于被告提出专利申请,则应当依据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被告制造的产品主要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覆盖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因此,针对以上不同的情形,又会产生不同的处理结果:
(一)在一般情况下,上述第一种情形由于被告发明的技术方案同原告发明的技术方案有本质的区别,对被告不构成侵权。
(二)上述后两种情形或者被告为了实施其从属专利而未经在先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了在先的专利技术;或者由于前后两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被告对后一项重复授权专利技术的实施,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总的来说,人民法院不会仅以被告拥有专利权为由,不进行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分析判断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会分析被告拥有专利权的具体情况以及与原告专利权的关系,从而判定是否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对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当如何处理作了说明。
具体而言,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会依据中国专利局授予的有效专利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审查其是否受到侵害。至于原告的专利权或者原、被告双方各自拥有的专利权是否真正符合专利性条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通过撤销程序或者无效程序解决;诉讼当事人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撤销或者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将认定诉讼当事人拥有的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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