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2】40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基金是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策性导向、市场化运作”原则设立,重点支持科技创新、新兴服务业等首都特色产业,以及因市场失灵或市场配置资源不足而影响中小企业发展领域。
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
1、公开征集;
2、机构申报;
3、专家评审;
4、社会公示;
5、政府决策;
6、实施方案。
基金主要以参股支持方式与社会资金开展合作,在创业引导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担保投资、风险补偿等方面,根据业务开展、企业和市场需求适时设置调整子基金及其规模。
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外汇、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本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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