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资金。
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支持中小企业围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农业及高技术服务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国际科研合作项目除外)。
一、企业资质:
申报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须为2009年6月前设立,申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的企业须为2010年底前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总额低于4亿元。
二、项目基本条件:
1、项目须是经过具有投资项目审核职能的部门或机构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2、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3、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4000万元。
三、其他要求:
1、结构调整项目中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企业采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8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其中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2、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0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3、节能减排项目中节能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且已进入推广应用阶段的产品;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5%;
5、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是指不新征用土地,对现有厂房、基础设施等资源条件进行改造的项目;
6、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项目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市场、争取订单、稳定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本年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或经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完税清单;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及完税清单;
8、当地劳动部门出具的企业聘用下岗职工人数证明(有聘用下岗职工的企业);
9、《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概要》;
10、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11、《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和新增主要设备表;
12、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及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13、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结息单及利息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14、以前年度曾获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已完成的项目须提交验收报告;
15、申报年度前一年已获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并列入“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项目库的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未完工项目,继续申报专项资金资助须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及本申请书所列1、2、3、5、6、7项。
1、项目申报;
2、项目审核;
3、项目数量核准;
4、项目上报。
一、专项资金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无偿资助: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及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个建设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给予减收或免收展位费、布展费、展品运输费等费用补贴。
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服务平台或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专项资金对保险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内贸信用险业务给予奖励支持。
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向服务平台或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严重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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