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
1、申请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必须取得副教授评审权5年以上,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能正确行使权利;
2、有一定数量的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并在培养博士研究生,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科学研究工作和培训高校师资方面成绩显著,在国内有较大影响;
3、教授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在职教授和有教授职务的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科评议组都应由在职教授组成。
《关于申报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的通知》(教职改办[1994]13号)规定的示范文本《高等学校基本情况表》纸质版8份以及电子版1份,内容包括:学校发展简介、教职工情况、人才培养情况、教学及本科教育情况、科研情况、学科建设及学位情况、申报评审权学科情况、有关部门审核意见、教育部聘请专家的咨询意见等。
1、申请教授评审权,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备案。其中,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教授评审权,还应报送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审查意见由学校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报教育部;
2、已经具有教授评审权的学校,应在批准授予的学科进行评审。少数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仍由学校所在地高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进行评审;条件具备后,学校可按前1条规定程序,申请报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应对所属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评审权工作统筹规划后,报教育部审批;
4、材料报送教育部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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