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六条。
1、国家严格控制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严禁在未经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设施中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3、符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规定。
1、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申请;
2、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名称、结构式、化学文摘社登记号;
3、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量,一年内任何时间的最大储存量,年底时的储存量;
4、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所需的前体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
为科研、医疗、制造药物或者防护目的需要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提交上述申请文件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批准后,并在指定的小型设施中生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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