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9、拟聘用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上岗证复印件;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1、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2、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3、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4、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实地考察、考核;
5、登记;
6、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45日(不含现场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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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或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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