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主体须是在海淀区依法注册,国税、地税注册登记地在海淀区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1、公益文化设施类。驻区单位的各类文化设施开展的社会无偿或优惠开放类项目;社会资本投资的美术馆、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益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类项目;区属文化设施的建设运营项目;
2、公益文化服务类。驻区文化单位为辖区居民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书店行业发展支持项目;区属单位开展的创新性文化服务项目;
3、文化活动类。在海淀区域内举办或有利于海淀“走出去”的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的演出、推介、展览、交流、比赛等活动;
4、文艺创作类。反映海淀和中关村题材的电影、电视、小说、歌曲、舞蹈、戏剧、宣传片等多种艺术形式的创作、制作项目;
5、文化研究类。对海淀文化的历史积淀、本质内涵、发展战略、应用对策等内容进行挖掘和研究的项目;
6、文化平台类。文化产品、文化服务的展示交易等公共平台项目;
7、其他类。支持其他有助于海淀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有助于促进海淀文化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文化项目。
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地址在园区范围内,并就其经营所得在海淀区纳税的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单位一般应于2014年1月之前注册;
2、同一法人单位(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确定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3、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行政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除外);项目单位须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1、申报材料电子版请于2015年12月03日18时前发送至park@bjmmedia.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名称全称+项目名称全称+(奖励/补贴)”。预审后,纸质材料另行通知;
2、电子版材料,报告部分要求使用word格式,所有涉及资金及其明细的材料表格一律使用excel格式;并要求所有电子版文件与纸质版文件顺序对应排序(附件中法人营业执照、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需要提供原版扫描件);
3、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及内容应依照提供的模板进行制作;正文部分用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4、纸全版部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
5、纸质版材料为一式三份,每本均要加盖公章和骑缝章。
6、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1、申报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区委宣传部报送材料;
2、区委、区政府或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文化项目以及有关文化发展的重大活动、课题研究、项目评审论证等相关费用,支持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的报领导小组组长会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支持金额低于101万元(含)的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同意后拨付资金。
1、补贴类项目:
补贴项目支持额度根据项目投入、产生效益、重要性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单位项目一般不超过评审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区属部门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2、奖励类项目:
奖励项目支持额度根据项目规模、产生效益、影响力与美誉度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一般不超过评审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原则上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通过评审的项目,专项资金将采取补贴、奖励两种方式予以资金支持。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新建、迁建、扩建、续建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在资金支持范围内;
2、评审单位依据评审标准对项目申报总投资进行审核,总投资审减额度超过40%的项目;
3、同一项目的同一建设内容已申请海淀区其他区级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4、申报企业在年度内财务审核存在重大问题或受到税务、工商等相关主管部门处罚的;
5、申报企业在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
6、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同时取消该企业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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