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政府和行政机构等不可作为绿色食品的申请人。同时,还要求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绿色食品生产的环境条件和技术条件;
2、生产具备一定规模,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3、加工企业须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受理申请。
1、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2、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
3、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
4、产品执行标准;
5、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1、申请人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含附报材料),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绿色食品管理部门;
2、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委托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对该项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进行环境评价;
3、绿色食品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会同权威的环境保护机构,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指定的食品监测机构对其申报产品进行抽样、并依据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质量和卫生检测合格的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含实地核查),并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由农业部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及编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同时公告于众。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2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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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认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申请续期。
问:对已经超过绿色食品认证标识使用期的包装物品,绿色食品生产企业能否继续使用?
1、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三年认证期满,已经完成认证续报并取得新的认证产品编号的绿色食品产品,经向中心标志管理处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同意后,过期包装物允许延期使用期限为6个月。六个月后仍有旧包装库存,为节约资源同时对消费者负责,生产企业必须经标志管理处批准在旧包装上加贴新的防伪标签方可继续使用;
2、对绿色食品生产企业三年认证期满,已经放弃认证续报的产品,不允许使用过期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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