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注意:申请设立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4、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5、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6、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7、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4、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5、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6、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所需资料:
一、筹建所需资料,如下:
1、筹建申请报告;
2、拟办企业负责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明、聘书复印件、劳动合同;
3、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资料(药师证、毕业证、身份证、聘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劳动合同;
4、驻店药师资料(药师证、毕业证、身份证、个人简历、劳动合同;
5、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6、24小时供应药品措施和承诺;
7、拟经营药品范围;
8、拟设营业场所和设备情况;
9、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0、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
二.验收所需资料,如下: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
2、企业验收申请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房屋租赁合同;
5、质量职责、质量管理制度目录;
6、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表;
8、从业人员情况汇总表;
9、企业设施、设备目录;
10、企业营业场所平面布置图;
11、企业营业场所地理位置图;
12、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筹建材料;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5、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1、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筹建材料;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补正;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5、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预计完成时间是:资料提交齐全后的3-6个月。
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收费说明:
知企网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不包含其他任何费用。
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1、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2、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注意: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1、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的,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变更还是重新办理?
答: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2、《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多久?到期后怎么办?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1、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2、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3、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4、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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