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国务院第197号令)、《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1、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3、专家评审;
4、审核;
5、决定。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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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问:有效期为多久?
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继续经营者,需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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