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1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6.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6.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6.3、走私行为。
7、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申请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应提供以下资料:
1、年度工作总结(申请报告);
2、技术中心评价表;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4、B107-1表、B107-2表
5、科技经费、科技专家、科技项目、拥有专利、受理专利、认可实验室、驰名商标、国家标准、国家奖励等九个附表;
6、财政部要求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统计表;
7、有关专家、专利、实验室、驰名商标、标准、奖励等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3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关于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收费说明:
1、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
2、本产品国家发改委不收取官费。
注意: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具体的评价程序如下: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1、出现哪种情况,会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答:1.1、评价不合格;
1.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1.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1.5、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6、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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