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给银行,作为审查企业是否具备银行要求的贷款条件,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的专项审计。在审计报告中不仅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等发表意见。是银行逃避贷款风险,企业展示经营状况必不可少的依据。
一、财务类资料:
1、会计报表及附注;
2、全部账目;
3、会计凭证;
4、科目余额表(1级至末级的期初、期末和累计发生额);
5、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调节表(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
6、房屋、车辆产权证明;
7、长短期投资,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截止会计报表日的被投资单位经审计会计报表);
8、长短期借款合同,抵押担保资料;
9、固定资产盘点表(标明固定资产各称、规格、数量、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
10、存货盘点表(截止会计报表日的盘点表,标明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金额);
11、纳税申报表及缴款书(所有税种全年纳税资料);
12、发票使用情况汇总表(领购票号、金额;已使用的票号、金额;剩余的票号、金额)。
二、备查类资料:
1、营业执照(工商);
2、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质量监督局);
4、纳税鉴定文件(国税、地税);
5、公司章程、协议(工商备案);
6、设立、变更验资报告;
7、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8、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9、单位组织结构框架图;
10、会、董事会重大决议等文件;
11、租赁协议。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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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在审计商业银行贷款时,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在审计正常贷款获取并审阅其余额积数表时,审计人员应关注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及相关联的借款人。为了完成某些经济指标,有些商业银行通过多次更换借据,将不良贷款从形式上变成正常贷款并计算利息;有些商业银行采用借新还旧形式,造成虚假还贷还息现象。由于商业银行贷款内控制度的制约,商业银行对同一贷款户的贷款受金额的限制。为避开各种限制,有的商业银行对同一借款人采用分次形式发放贷款,或通过借款人的关联企业分户发放贷款。商业银行通过种种不规途径发放的贷款,不仅违反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使信贷资产的质量受到不利影响;管理当局也无法通过商业银行的会计报表控制贷款存在的种种风险。因此,审计人员在对正常贷款进行审计时,应高度重视重复出现的借款人和与其相关联的借款人,除获取并审阅其相关法律性文件外,还应采用询问形式了解情况,从而发现正常贷款是否存在风险;
2、在审计正常贷款时,审计人员应关注其是否属于委托贷款。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科目核算其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将其发放给贷款人的款项。商业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因此风险较小。但有的商业银行出于种种目的,将委托贷款在正常贷款中列示,并按期计提利息。对此,审计人员应特别关注正常贷款中是否存在与委托存款金额相同、贷款人与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单位名称相同的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审计人员应进一步追查正常贷款是否为委托贷款;
3、在审计拆放同业时,审计人员应关注其借款人。“拆放同业”科目核算商业银行拆借给境内金融机构的款项。由于商业银行拆放同业对象为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机构,且拆借时间较短,因此风险也较小。但有时商业银行为了减少不良贷款的金额,从而减少计提贷款呆账准备,将不良贷款在“拆放同业”中列示。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拆放同业时,应获取金融机构的“对账单”,并关注其拆放同业对象是否为金融机构;同时注意其拆借期限是否超过有关规定。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审计人员应通过“贷款”及“拆放同业”和“委托贷款”等相关科目,关注其正常贷款与不良贷款的划分是否正确,贷放与拆放同业、委托贷款的划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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