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实行资格认可制度。凡从事渔业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的资格认可,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设计、建造和修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及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具有与所申请设计、建造、修理渔业船舶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工装和试验检测设备等;
4、具有能保证船舶设计、建造、修理质量和组织正常生产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查人员和主要的专业技术工人;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6、具有与申请设计、建造、修理船舶相适应的标准、规范及其技术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填写《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单位资格认可申请书》并提交申请单位概况报告。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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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得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将给予警告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设计、建造、修理资格3至12个月;被暂停渔业船舶设计、建造、修理资格的单位,整改后经审查仍不合格的,收回其《认可证书》:
1、超出《认可证书》等级范围擅自设计或建造渔业船舶的;
2、涂改、出租、出借《认可证书》的;
3、出租场地给没有建造认可证书的单位建造渔业船舶或使用旧设备、旧材料及未经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建造渔业船舶的;
4、建造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捕捞渔业船舶或建造、修理“三无”渔业船舶的;
5、逃避监督管理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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