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1、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2、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一、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二、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一、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单行本。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文件;
(2)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出具的初审意见或说明;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含项目实施方案、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处理方式(详见《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4)项目建设已投入资金凭证;
(5)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6)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7)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8)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量审核报告;
(9)节能服务公司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1、申报;
2、评估;
3、审查;
5、批复。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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