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1、演出申请书(内容包括演出目的、时间、地点、场次、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等),收原件;
2、演出举办单位的资格证明:举办单位为演出经纪机构或文艺表演团体的,提交《营业性演出 许可证》;举办单位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个体演员的,提交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3、参加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员名单,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4、参加演出的艺术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5、参加演出的《个体演员备案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6、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体演员同意函,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7、邀请文艺表演团体专职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交其 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函,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8、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其法定监护人及 其所在学校的书面同意函,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9、演出节目单及其视听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10、非专业演出场所及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2)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以上申请材料(含复印件)均须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后, 原件退回申请人,受理窗口一份,后台处理备案一份;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
11、演员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
1、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镇(街)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备案通知书, 出具回执和备案通知书,打印授权和诚信书,申请人在授权和诚信书上确认签字;打印二维 码,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二维码贴到信封指定位置,物理件放入信封篮,将信封篮转交到 镇(街)宣传文体局办公室;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3、镇(街)宣传文体局办公室进行备案归档。
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此项目无官费,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国家禁止举办含有下列内容的演出活动: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社会稳定的;
2、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3、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4、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健康的;
5、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招徕观众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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