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第3条:国家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第4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执业注册、证书发放与监督管理。第12条:考试合格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凡依法取得《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或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3、制作、播出机构同意聘用从事广播电视采访编辑记者或播音主持工作;
4、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5、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A级等次;在其它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广播电视播音主持业务》口试成绩需达到B级等次。
一、首次注册:
1、填写《首次注册申请表》;
2、近期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
3、《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资格考试合格证》或《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
5、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注:上述复印件均需由制作、播出机构审验原件无误后,加盖制作、播出机构印章。
二、延期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注册机关提交《延期注册申请表》、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未按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执业证书无效。
三、变更注册:
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注册机关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不变。
四、证书换领和补发: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执业证书,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和损毁。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填写《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向原注册机关申请换领或补发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证书编号重新生成。
申请换领的,须交回损坏的执业证书。
1、申报材料须经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初审,按属地原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广电局;
2、省广电局受理标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符合注册条件的;
3、省广电局在法定时限内,按照《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进行审核;
4、通过专用网络向国家广电总局申请办理注册手续;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省广电局打印、发放。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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