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6月21日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以财建〔2011〕367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奖励对象和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下达、审核机构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24条,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予以废止。
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1、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
2、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
3、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4、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
5、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奖励标准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项目申报单位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并按计划建成达产。对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位,国家将扣回奖励资金,取消“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和节能财政奖励申报资格,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财政奖励资金的;
2、无特殊原因,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3、项目实施完成后,长期不能实现节能效果的;
4、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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