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制定软件产品登记的办法。
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如下:
1、《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09〕9号)
2、《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经信委发〔2014〕45号)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北京)。
1、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并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国产软件产品的名称应符合相关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3、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原件扫描件;
4、由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5、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手写签字并盖公章)扫描件。
6、已在国外做过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需提交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及经营委托书(中英文)复印件;
软件产品登记的申请流程如下:
1、申请企业登录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按照要求在线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并上传相关附件证明材料;
2、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应于企业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
3、网上预审通过后,企业可利用电子签章在线完成登记申报加盖公章工作。未开通电子签章的企业需网上上传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扫描件,或通过服务大厅窗口提交《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纸制材料;
4、市经济信息化委在15个工作日内对通过网上预审的产品登记完成审查,将通过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5、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部门户网站和“中国双软认定网”对经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予以备案;
6、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情况,在委门户网站公布登记结果;
7、企业可通过快递方式接收产品登记证书(快递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或到服务大厅窗口领取登记证书。
资料准备齐全后,跟随就近批次申报,次月取证。
本产品因为各地的政策不同,关于官方收费按照各地的政策标准收取。知企网只收取咨询服务费。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有效期是5年,申请的企业需要在有效期满的3个月内办理延续手续,过期未申请续延的证书自动失效。
国产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根据《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能进行产品登记吗?
答:不能进行产品登记。
2、软件产品登记能变更名称吗?
答:可以,既可以变更软件产品的名称又可以变更软件产品所属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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