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出版音像制品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 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报国 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
音像出版单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时,应呈送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在合同上加盖国家版权 局合同登记章,将合同正本退还音像出版单位。为应出版急需,音像出版单位也可用传真方式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同时将合同正本寄送国家版权局。音像出版单位 还应将合同副本一份交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备案。
适用于音像出版单位引进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录音制品,将出版合同报本中心登记时使用,授权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合同、授权书、版权证明。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并在翻印本上加盖出版社公章。除出版合同外,作为授权证明材料的其他转授权合同可视情况尽量提交。
企业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登记的资料清单:
1、填写著作权合同登记表-录音制品;
2、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
3、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影业协会、美国电影协会)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
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登记的服务流程:
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
3、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
5、审查;
6、制作发放登记证书;
7、公告。
关于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登记的预计完成时间: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关于出版境外录音制品合同登记的收费说明:
1、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不包含其他任何的费用。
2、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应按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收到缴费通知书后,应于10日内直接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财务处缴费,或通过银行。汇付登记费用的,应在汇单中写明作品名称、申请流水号。
3、录音制品:每首50元;音乐作品有两个以上作者的,应等额分配该音乐作品使用报酬,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与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签订的有关授权合同要注意一下几点:
1、提交出版单位与授权方签署的合同原件;
2、授权合同内容应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出版的录音制品或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授权期限等;
3、录音制品的授权合同中应包括取得词、曲作者和表演者的授权及支付报酬的条款。
1、如果授权方不止1家,是否需要填写全部授权方信息并提交相应材料?
答:是,申请人应在登记表格中填入所有授权方的信息并且提交全部授权合同和版权证明。
2、出版类型如何填写?
答:针对出版合同内容约定的出版制品的承载介质进行填写,例如:CD、DVD等。
3、合同有效期是指什么日期?
答:合同有效期是指出版合同中授权方与出版单位之间签订的授权期限,应具体到年月日。
4、如果出版单位已经拥有音像制品认证证明,是否要向登记机构提供?
答:如果出版单位已经拥有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关于音像制品的认证文件,应在提交材料时附上并在登记表格中注明,以便加快办理时间。
5、认证通过后登记机构发放何种证书或批复?
答:认证通过后由登记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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