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是1961年10月颁布的,于1992年、1997和2001年多次修订。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
2、目前,印度尼西亚是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3、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权产生的基础为注册在先原则,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权要求商标注册基于善意的权利要求;
4、印度尼西亚商品及服务分类体制采用双轨制,商品及服务共分35类,前34类采用国际分类。第35类采用本国分类,主要指服务分类。
1、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
2、外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必须指定印度尼西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
3、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可基于原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首次申请,在自该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一、申请书1份,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署,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填写申请书的日期;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国籍;
3、指定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
4、如申请人在印度尼西亚无固定居所,应选择一联系地址;
5、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若是彩色商标,申请人必须指明受保护的商标颜色;
6、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及类别;
7、如申请优先权,首次申请国的国名及申请日。
二、所有人声明书1份;
三、黑白图样20张;
四、若申请人是公司,申请人应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证明书以及相关的英文或印度尼西亚译文1份;
五、委托书1份;
六、支付自商标申请到注册所有费用的收据1份;
七、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在印度尼西亚境内不常使用的外国文字或非罗马字母所构成的文字,申请人应提供相应印度尼西亚译文;
八、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后的3个月内提供优先权证明1份,需办理认证。
1、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申请人在交纳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商标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某些商标注册申请,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商标中某一文字或图形的用权;
3、公告: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商标申请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4、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8-24个月。
18-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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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10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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