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股东与他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一、商务局:
1、必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企业申请(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股权转让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①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②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③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
④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⑤违约责任;
⑥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⑦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⑧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⑨转股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的,企业还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股权变更后的新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
① 新股东董事会会议一致同意变更为新股东的决议(复印件1份);
② 新股东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③ 新股东最新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④ 外地新股东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出具该股东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权转让协议;
6、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7、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8、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9、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10、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20-40个工作日。
知企网收取的只是咨询服务费。
1、建议在登记过程中不要更换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发生变化,请重新提交《指定(委托)书》;
2、如果委托有资格的登记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应提交加盖该代理机构公章的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指派函》、《委托书》、代理人员的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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