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的设立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出版单位设立的必要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版单位设立的资料清单:
一、申请书及附件,申请书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二、设立报社、期刊社或者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报纸或者期刊的名称、刊期、开版或者开本、印刷场所。
三、申请书应当附具出版单位的章程和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出版单位设立的服务流程:
1、按照清单准备资料;
2、将资料提交到官方管理部门;
3、如资料有问题,则按照官方的要求进行资料补正。
4、获得审批。
出版单位设立的预计完成时间:3-6个月。
关于出版单位设立的收费说明:
知企网的报价为知企网收取的咨询服务费的报价,不包含其他任何的费用。
注意事项: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立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登记事项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出版单位领取出版许可证后,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依法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属于企业法人的,持出版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出版单位所出版的物品中,有哪些内容是不可以包含的?
答:(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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