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21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16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17、21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等。
1、企业在经营期限内确有正当的减少投资总额或注册资金的理由;
2、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3、不侵犯债权人利益;
4、企业按规定程序在省级以上报纸至少已公告3次;
5、有关文件资料已按要求准备齐全。
商务局:
1、行政许可申请表(并附申请书原件);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且需要董事长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合同、章程的协议原件(全体投资方签字、盖公章);
5、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承诺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7、验资报告复印件;
8、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工商局: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6、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1;
7、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的报样(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
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减资说明(内容包括减资原因、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情况,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
9、验资报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最低规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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