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等文件规定,“双软认定”事项已取消行政审批,产业主管部门不再对软件产品、软件企业发证盖章,但国家对软件产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并未取消。
省软件行业协会针对国家政策落实的需要,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行业自律和为企业服务的要求,以产业需求和企业需求为导向进行服务转型。协会应企业的要求,联合其他省软件行业协会起草制定的《软件企业评估规范》标准正式发布!该标准为全省软件企业能力的衡量提供了规范化评估依据,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开展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评估及认定工作。
1、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并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2、国产软件产品的名称应符合相关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软件产品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网上预审通过后打印并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3、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原件扫描件;
4、由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5、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手写签字并盖公章)扫描件;
6、已在国外做过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需提交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及经营委托书(中英文)复印件。
1、签订协议;
2、支付款项;
3、完成项目、支付尾款。
资料准备齐全后,跟随就近批次申报,次月取证。
官费:软件产品登记第一件免费,从第二件开始收费:300/件。
1、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能进行产品登记吗?
答:不能进行产品登记。
2、软件产品登记能变更名称吗?
答:可以,既可以变更软件产品的名称又可以变更软件产品所属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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